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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福企法务共享公司员工经常加班不给加班补贴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8-05-15 13:48:03 浏览次数:836次
区域: 南京 > 雨花台 > 雨花台周边
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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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福企法务顾问雨果在线分享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务共享”咨询给你满意的服务。下面是我总结的一些案例:
前几日
小编在滴滴车内听到一则广播
说是清明过去了,五一又快到了
也就是大家集体出游的日子
有些景区为了不让专门去看花的游客失望
故意在真花中插了一些假花
我和司机都笑了
一方面是被机智的商家逗乐了
另一方面或许是因为我们都是加班狗
苦笑自己根本无暇出游欣赏吧
所以,还是想和大家分享加班那些事
无论你是谁,你身在何处
这都与你息息相关
如何确定你加班了?

    目前我国法律共规定了3种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不同的工时制度对应的加班规定也是不同的,日常生活中绝大部分企业采用的都为标准工时制。
    所谓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如果你工作的时间超出上述规定的即属于加班。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以周、日、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即属于加班。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时制度,法定节假日工作属于加班,其他时间均不属于加班。
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首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那么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该如何确定呢?各个地区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各不相同,下述江苏相关法律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三.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1、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旦发生争议,可直接适用约定的条款,但是,合同约定的基数不得低于低工资标准。
2、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待产生争议时,也可以直接按照制度规定的条款来执行。
3、当然,如果既没有约定也没有相关制度规定,那么以劳动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该怎么办?

    当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时,作为劳动者一定不要选择沉默,建议先收集保存好证据(考勤、工资银行流水等等),去和单位协商。
若协商不成,那就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吧。
可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拨打12333吧;
也可以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了,如果你对仲裁裁决书还不满,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加班工资谁来举证?

    劳动争议案件中,基本上绝大部分劳动者都会主张加班工资,但是被法院支持的却很少,根本原因就是举证的问题。
首先劳动者对加班事实负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则上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但若用人单位掌握相关证据的(比如考勤表),用人单位需提供,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实践中,两年内加班工资会要求由用人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两年内加班工资发生争议的,因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加班与否的证据,对于两年内加班工资的支付凭证,用人单位具有法定保留义务,应由用人单位提供。
当然,对于超过两年的加班工资则由劳动者自己提供证据证明,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提供所有加班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加班证据,显然会加重用人单位的管理风险。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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