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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打车出现问题我们将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

更新时间:2018-05-15 13:55:14 浏览次数:992次
区域: 南京 > 南京周边
类别:商业纠纷咨询
地址:南京
我是南京福企法务共享的法律顾问,如果你身边有关法律方面的咨询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务共享”下面是我总结的案例。
案例概要:被告人与亨达公司
2015年7月1日、7月6日,被告人时兴平、毛士元分别进入被害单位亨达公司工作。此后,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亨达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离职,并于此后以亨达公司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亨达公司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经劳动仲裁委裁决、人民法院裁定,亨达公司因未订立劳动合同而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的工资分别为9100元、8092元。
被告人与圣蓝公司
2015年9月29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进入被害单位圣蓝公司工作。2015年10月16日,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在被害单位圣蓝公司提供劳动合同供其签名时未予当场签署,后提供签名不是其所写的劳动合同。
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于2016年9月底离职,并于此后以圣蓝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劳动仲裁委裁令圣蓝公司支付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二倍的工资分别为51257.71元、41711.69元,后因案发而未得逞。
法院认为罪成立
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结伙在劳动合同上伪造不是其所写的签名,再以被害单位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为由,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获取二倍工资;被告人毛士元、时兴平的上述行为是结伙以非法占有被害单位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致使劳动仲裁委等机关基于错误认识而运用法律强制措施将被害单位的财物交付给被告人,数额较大,依法应以罪定罪处罚。
律师分析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关调查显示,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劳动争议数量是多的,绝大部分都是因上述条款所引发的,至于原因,或者是用人单位本身管理就不规范而没有签订,或者是用人单位根本不知道有这一法律规定的存在而没有签订。
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条款出台以前,是劳动者提出要求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在这一条款出台之后,是用人单位求着劳动者签订,所以不乏劳动者故意仿造签名签订劳动合同以骗取双倍工资的行为,虽劳动争议案件很少会转化为刑事案件,但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性。
法务共享律师温馨提示:给用人单位的提醒:
1、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避未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注意核实劳动者身份,要求本人签订并加按指印。
3、劳动合同要妥善保管。
给劳动者的提醒:
《劳动合同法》的该款规定是为了保护你的合法权益的,而不是为了用来给你钻法律空子谋利益的,切不可意图通过盗取劳动合同或者是伪造签名等方式去骗取利益,涉嫌罪后果就很严重了
以上案例详见《(2017)浙0304刑初481号》;如果有任何问题,戳我,我是你贴心的法律顾问,为你提供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务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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