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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要挽留试图辞职的人兄弟今天又加班不了你加班不

更新时间:2018-05-16 16:48:21 浏览次数:8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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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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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远不要挽留试图辞职的人兄弟今天又加班不了你加班不欢迎关注微信公众号“法务共享”新的一期我们将讲述一下大家都非常关注的问题:加班费
又快到周末了,老板们心里打起了算盘,要不要让员工加班呢,加班?双倍工资哎!不加班?工作摆着呢!
对企业而言,加班工资就像捏在员工手里的“小辫子”,员工和企业还在蜜月期的时候,一切好说。一旦闹分手,算总账的时候岂能心慈手软。
劳动者杨先生2015年进入单位做驾驶员,2017年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随后,杨先生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索要经济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并提供了部分微信记录,证明领导安排其加班接送客户。单位答辩,月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同时在季度奖金和年终奖中的考核中已充分考虑了加班的因素。
终,法院支持了部分加班工资,驳回了其它的诉讼请求。
这是我司共享律师近代理顾问单位一个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在这个案件中,用人单位其实挺“冤”的。
那么,有没有可行的办法避免类似的风险呢?
来看下面,了解一下吧!
01
巧用工时制
对于一些经常需要加班的特殊工作岗位,比如配送司机、销售员、保安、维修工等,可以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所谓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以周、日、季、年为周期计算工作时间,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过部分即属于加班。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工作时间不确定,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工时制度,像5月1日这样的法定节假日工作属于加班,而像5月2日或周末这样的时间均不属于加班。
02
明确工资数额和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劳动法规定周末加班工资是平时日工资的双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当然,对于用人单位而言,适当降低这个计算基数,则可以实际上节省加班工资的成本。但应注意,该约定不应低于本市规定的低工资标准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03
细化工资表
工资表列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伙食补助,误餐补助,劳动保护补贴,交通费等,并经劳动者签字。
不一定要多发钱,关键是要把工资表做实,做细。
一个总的应发工资金额被细化成了各种明目的分项后,不仅加班工资一项有了明确发放证据,而且通过这种方式,从数字上降低了工资金额,也就是降低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04
规章制度
对加班的审批核定及加班工资的发放标准应在企业相应规章制度中明确。例如,规定为“加班应经过直接上级领导和人事部门主管审核,紧急情况下的加班应在加班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审核手续。”
此外,还应规定工资异议申请程序。例如,“员工在收到或者确认工资时有异议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异议,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工资数额。人事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员工发出书面审核结果,该审核结果确认的数额为工资发放的终确定数额。”
05
考勤
考勤记录表、考勤汇总表应如实记录,并经过劳动者签字。
06
月(季)度奖金
如果用人单位发放月(季)度奖金的话,可以把月(季)度奖金改名称为“月(季)加班工资”,注明“本人确认并同意本月(季)度的加班工资为**元。”,并经劳动者签字。
劳动法保护员工的加班工资,但却没有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奖金。
07
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
华为的全员重新上岗真的很有效,不妨拿来用一下。
用人单位无需再支付加班工资及劳动者的工龄补偿金(或者赔偿金),而且还为员工避了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内免个人所得税,如南京约为26万元,详细规定请阅读《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实际员工与企业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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