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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呀员工交的资料企业不会审核随便写错企业很重视审查

更新时间:2018-05-16 16:58:28 浏览次数:51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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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其他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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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今日说法的时间了,小编请你伸出手指点一下微信公众号关注“法务共享”每天都有精彩的真实的故事为大家说法哦。下面我们来讲讲企业为什么要入职审查了,你一定想不到。。。。。。。。。
小姜是某科技公司的技术人员,某知名大学研究生学历,在公司期间工作认真,表现出色,公司爱惜人才,出资将姜某送到国外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培训结束后,公司与姜某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希望姜某能为公司努力工作。然而,培训结束后不到一年,姜某就向公司提出要求增加职位和薪水,在与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某竟不辞而别,跳槽到一家技术股份公司工作。该技术股份公司在招聘姜某时,要求其出具与原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但姜某谎称因原单位不愿出具,所以无法提供。该技术股份公司考虑到姜某确属人才,公司现在又正缺少这样的人,于是与王某签订了劳动合同。本以为事情就此顺利,然而在劳动合同履行6个月的时候,技术股份公司突然收到了起诉通知书,该技术股份公司这才知道,姜某的原单位——某科技公司,将自己和姜某都告上了法庭,要求技术股份公司对姜某给某科技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终判决技术股份公司承担某科技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两万五千元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的规定,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需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一旦企业招用了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若该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起诉,对于该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企业或将承担不低于70%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企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因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需要查验其是否还存在有效的劳动合同,是否属于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
通常采取的方式是要求应聘员工出具前一个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核实求职者是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如劳动者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又迫切需要这样的人才,应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劳动者入职的书面证明。
如果遇到如本案中姜某谎称原用人单位不愿出具说明的情况,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乙方保证在签订该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该问题引起劳动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用人单位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员工追偿,赔偿责任终应由员工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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