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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问题研究

更新时间:2018-01-11 12:03:16 浏览次数:6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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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公司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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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光知识产权,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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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商标的反向混杂

商标的反向混杂不同于商标的正向混杂,也即俗称的搭便车和傍,商标的正向混杂偏重于在后商标权益人歹意攀附在先商标权益人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商标的反向混杂则偏重于经过大范围的市场宣传,在短期时间内使在后商标的知名度大幅度提升,致使消费者将其与在先商标权益人注册的在先商标混杂,终招致在先注册商标根本功用的丧失,在先商标权益人失去了对其商标权益的控制权和应用商标开辟市场的希冀。

当然,在先商标权人只要应用商标开辟新市场的客观想法却无实践方案或者准备工作以及拓展业务范围的才能时并不能作为就此认定反向混杂的存在,在后商标运用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反向混杂的抗辩理由。

商标反向混杂是一种侵权

固然目前商标的反向混杂并未在立法层面上得以确认和注重,但商标的反向混杂属于侵权行为的定性却为学界分歧认同。根据洛克理论可知,任何人都可对自我劳动成果享有自然的权益,但劳动的对象必需处于公有状态,即属于“无主物”。帕累托准绳标明,以损伤一方利益来改善他方利益的办法是非效率的。商标的反向混杂既违犯了洛克理论,也违背了帕累托准绳,由于商标反向混杂中的在先商标并非无主物,在后商标运用人在别人曾经取得商标权益的状况下仍然对在先商标停止大范围运用或者停止略微变动后大范围运用,这种依附于别人中心劳动成果的再发明行为并未超出原有商标的辐射效应,而且一切根据合法途径取得商标权益的在先商标权人都保有权益不受损害的信任利益,商标的反向混杂经过饱和式的广告宣传不只切断了与在先商标权益人的联络,剥夺了在先商标权益人市场开辟的可能性,而且致使消费者产生混杂和误认,损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而,商标的反向混杂属于非效率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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