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和投入力度在不断的加强,我国专利申请近年来急剧放量。对企业来说,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评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申请专利以后进行机构评估后对专利权增资、融资贷款、专利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等经济行为提供帮助。
首先,专利评估可用于专利增资出资。
增资是指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宽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而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后的《公司法》明确规定: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经国家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用作公司注册资本金。自此,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业秘密等在内的无形资产都可以直接用来投资融资,出资比例高可以达到70%。
其次,专利评估可用于融资贷款。
以技术为主的企业当中,在企业经营时,可把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价进行知识产权完全的资本化,以其技术在行业领域中所拥有的先进性与独立性作为招商引资的重要依据。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当中也规定了专利、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可作为质押物在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进行质押贷款,为企业盘活了大量的无形资产。
专利权质押融资已经成为企业资金来源的一个渠道,一方面积极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度过资金难关,为专利产品打开市场赢得宝贵时间。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将专利权质押融资合法化,对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行为进一步规范。专利权质押,是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专利权设定质押,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以设质专利权优先受偿。
再次,专利评估有利于专利成果转让及对外维权。专利评估为专利权人的研发成果兑现提供了有力的价值依据,清晰的了解到专利成果在市场上的资本化价值。同时,为专利权人及企业在对外维权上提供了专业的索赔价值的保障。
除一般股权架构外,还可在实际控制人与目标企业之间加设合伙企业这一架构,即“实际控制人—合伙企业—目标公司”,通过转让合伙企业份额的方式实现股权的平价或低价转让,该架构的好处除上述外,还有如下好处:
(一)不增加实际税负
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自身不用缴纳所得税,直接穿透到股东层面。
(二)可利用税收优惠
该合伙企业可设在税收优惠地,如目标企业对合伙企业分红,则合伙企业可享受优惠地的税收优惠,减税或税收返还。如果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所得也可适用。当然该有限合伙企业也可先设在经营地,等有需要分红、转股等税收负担之前再迁往税收优惠地即可。
(三)可利用有限合伙企业控制权灵活性,为未来股权激励、引进投资人、融资增加灵活性
区别于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进行表决的决策机制,有限合伙可由GP完全实际控制,不降低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四)不对等分红的便利
依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不按合伙人份额比例进行分红,既可以在某个时点只对特定合伙人分红,也可以不按比例分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类似于基金,但不用在中基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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