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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将如何享受2019年税收政策扶持奖励

更新时间:2019-10-24 10:51:32 浏览次数:111次
区域: 南京 > 南京周边
类别: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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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段时间,网站和朋友圈自媒体铺天盖地的出现了影视行业大规模补税的消息,基本的口径是:每百万收入补缴10万元!基本画风是这样的:然而此消息一直未得到证实,直到今天,国税总局终于按捺不住,以新华社名义发出了一个通告: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国税总局的口径中,影视行业税务规范工作当然是在有序进行中,从业人员的自查自纠工作当然也是认真实施的,但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的是国税总局对于以前个人工作室核定征收的界定,先来看看怎么说:

  "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从事影视、演出、广告等方面的收入(Tel:I327)应当按劳务报酬等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过去部分工作室将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混入工作室经营收入的,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应当实事求是加以区分。其中属于工作室提供辅助服务的经营收入(l935),过去已按核定征收方式征税的不予调整;其他影视人员个人劳务报酬等收入(987),由影视人员个人据实申报,自查自纠。同时,三部门再次明确强调,各地工作中要严格依法依规,精准把握和执行政策,维护影视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其实以上一段话是有深刻的含义,是什么呢?接下来财族小编将会给大家具体解释说明:

  :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不同类别缴纳的,个人影视、演出和广告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按照劳务报酬缴纳所得税,截至2018年年末,个人劳务报酬依然是按次征税,税率20%;而工作室无论是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还是个人独资企业,均属于个人经营收入,应该按照个人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明星的大套路就是讲个人劳务报酬收入转化为个人经营收入,而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很多地方都可以享受核定征收,而且一般核定征收率很低,这在以前是很普遍的筹划行为。

  第三:国税总局目前的态度非常明确,不认可这种收入转化筹划方式,认为是将劳务报酬收入混入经营收入,因此已经按照经营收入交过税的部分就应当重新还原补税,而原本属于经营收入的部分就不需要。国税总局想说:并不是我们不认可各地已经执行多年的核定征收,而是你们享受错了!

  税收筹划究竟如何把握"度"?这是一个很有难度的问题,也一直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问题。实务中如何理解和界定,的确令人困惑。比如:个人劳务报酬和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收入的转化,其实是常见的筹划手段,影视行业国税总局认为不能够认可,那么其他行业呢?比如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属于劳务报酬,个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属于经营所得,这个转化是否可以呢?对于利润较高的企业,可以采用以下的筹划方式:

  1.入驻湖北、重庆的园区,通过成立新公司、分公司,或者迁移(针对同一个行政区划内的企业)的方式,将部分业务分流至园区,来享受当地给予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一定比例的税收扶持。

  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2.除此之外,企业也可以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因个人独资企业依法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存在增值税和个税,个税按照当地税收优惠政策,核定行业利润率(大多是10%或者5%,根据行业不同有所区别,商贸业5%,服务业10%),再按五级累进制缴税。

  增值税:3%(小规模纳税人)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0.5%-2.1%(小规模纳税人),0.5%—3.1%(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总体税负不超过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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