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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1签证EB1C绿卡上海美唐

更新时间:2015-12-08 15:15:11 浏览次数:22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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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唐移民精通美国移民法律业务,专长于科技职业移民,及在美公司成立,经济诉讼等全套法律服务。本公司精办了很多各类杰出人才(EB1),H-1B,跨国公司L-1,投资移民EB-5和专业技术移民,以及其他各类商务亲属移民案件。公司的精英团队还为广大公司及个人提供商务贸易,合同谈判,国际投资方面的法律服务。
公司拥有由美国移民律师、注册会计师、资深咨询顾问、专业文案组成的服务团队,熟悉并掌握美国新法规和审核惯例;对美国的投资环境、经济状况、居住地等都有深入准确的了解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培训制度和初审评估制度,确保案例的高成功率。
公司自创立以来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和丰富经验,成功地为中国公民提供专业、、优质的出国相关服务,做到真正的服务到“家”,给每位客户体贴入微的照顾,包括:专业的投资创业咨询,包括投资方向、创业前景、市场分析等;忠诚的金融顾问服务,包括购房置产、银行开户、人身保险等;完善地国外安家服务,包括接机、安排住所、申请驾照和生活常识指导等。
“客户服务优质”始终是我们的宗旨。美唐人期待着为您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如下: 各类绿卡申请服务,包括NIW(国家利益豁免),PERM(劳工证),EB1(杰出人才移民),EB5(投资移民)等;工作签证,商务旅行,申请及相关服务;国际贸易,公司重组和购并,国际融资谘询服务;提供有关商业合同,公司运作,商业诉讼,知识产权,海关法律等相关的法律谘询,代理和协助;提供公司运作商务谈判等相关协助;以及房地产交易等服务。

L1签证办理流程:

外国人必须通过详细和认真的准备过程才能成功的申请L-1签证。无论是通过申请人选择在美国驻外领馆获取L-1签证,还是选择在美国境内转换L-1身份,雇主都需收集并向移民局提供申请材料。L-1签证从申请到批准,会经历如下的过程:
A如果中国公司尚未成立美国分公司,子公司或附属机构,首先是成立该美国分公司。
建立美国分公司可通过设立一家新的美国公司或收购一家已有的美国公司。譬如,在州政府注册公司,为新公司租一间办公 室,或者收购一家中小美国企业等。美国移民法规对该美国分公司没有具体的投资规模和雇员人数的要求,但是要有基本的商业计划书。

B前期文件的收集和准备,我们将向客户要求收集如下的文件
1. 雇佣受益人的美国公司的相关文件
2. 受益人在之前三年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美国境外的公司机构的相关文件
3. 美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之间的出资,汇款以及控股的证明文件
3. 律师着手准备需要提交的表格,整理优化证明材料,起草申请信,并请美国雇主签字
4. 律师将准备好得文件包提交移民局
5. 移民局核准L-1申请
6. 收益人获得L-1身份
-如果受益人以其他身份处于美国境内可以直接转换成L-1身份
-如果受益人在美国境外,可到当地美国领事馆申请L-1签证
7. 受益人获得L-1签证后,可以为其配偶和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申请L-2签证
8. 美国机构运营一年以上之后,如果满足条件,可以通过EB-1C申请绿卡

关于申请费,申请人需要向美国移民缴纳申请费325美元,反诈欺费500美元,如果申请人选择加急处理服务(Premium Processing),需要另外缴纳1225美元。此外,海外领馆的签证费是150美元。

L-1签证的审批通常需要3到4个月,如果申请人选择加急处理服务,15天内就可以获得结果。

加急处理过程从移民局接收到申请当天开始,到移民局发出处理结果当天为止。如果移民局在15个日历日内没有发出处理结果,1225美元的加急处理费会被退 回,而且将继续处理这份申请。如果递交的申请不符合加急处理的要求,移民局会把1225美元的加急处理费退回,并以正常程序处理这份申请。
职业移民类优先(First Preference Employment Based Immigration,简称EB-1)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职业类移民申请。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就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而且,申请人无论身在美国、中国或其它国家皆可申请。
根据美国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的定义,“杰出人才”申请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a.杰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简称EB-1A)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A))
“杰出人才”或EB-1(a)主要指的是那些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五大领域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很高成就,并享有或国际性声誉,而且其成果和贡献在该领域得到广泛认可的杰出专业人才。这些人应是被认为是该领域中少数的頂尖人物之一,并申请人在获得杰出人才绿卡后,将在美国继续从事其领域内的工作,而其工作会对美国社会的相关发展,提供实质贡献。EB-1(a)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不需要性工作的承诺,申请人也可以自己申请移民。当然,美国雇主也可以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
b.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Outstanding Researcher/Outstanding Professor,简称EB-1B)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B))
“杰出教授或研究人员”或EB-1(b)是指那些在某一特定的科学或学术领域中,取得或国际性声誉的教授或研究人员。此外,申请人还必须在某学术领域中,至少执教或从事研究工作三年以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工作可以算作申请EB-1(b)中的工作经验。EB-1(b)的要求要低于EB-1(a)一些。虽然EB-1(b)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申请人必须有性工作的承诺,需要由美国雇主出面为申请人提出申请。博士后研究不算性工作的承诺。
c.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Managers and Executive Transferees,简称EB-1C) (参见美国移民法203(b)(1)(C))
“跨国公司的主管或经理”或EB-1(c)则指那些被跨国公司调任到美国的高级行政人员或高级经理。该外国人须获得美国公司聘任,而在此之前的三年期间内,已为在该美国公司的海外相关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工作至少一年以上。
综上所述,符合EB-1标准的外籍人士具有一个非常显著的有利条件,即无需劳工证申请,可直接申请移民。因为,获取劳工证是一个耗费时间并且花费昂贵的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是否有合格的美国工人可以胜任该外籍人士申请的职位。劳工证申请程序除了耗费时间和金钱外,一旦出现了低限度满足要求的美国工人,申请人的劳工证申请就会有被拒绝的危险,就算该外籍人士按照其它非劳工证申请因素考虑,更适合这个职位。另外,劳工证申请要求长期稳定的雇用关系,一旦申请人需要离开或变换工作,所有移民申请全部作废。
虽然EB-1申请完全不需要申请劳工证。但是,各类EB-1申请还是有一些差异。在EB-1(a)的申请中,并不要求雇主支持及性工作的承诺。因此,即使没有雇主,或没有雇主支持,申请人也可以为自己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同时,申请人在递交EB-1(a)申请以后,可以随便变换工作,只要新的工作是在其申请的专业领域即可。但是,在EB-1(b)和EB-1(c)申请中,都需要有雇主的支持并有性工作的承诺。换句话说,EB-1(b)和EB-1(c)的申请人必须是美国雇主。
另外,从移民排期考虑,申请EB-1还有一个非常有利的条件,即无移民签证排期,所有国家的人都有签证配额。每年,美国全球职业移民签证配额的28.6%,即大约4万个移民签证,另加上未用完的特殊移民和投资移民的签证配额,都会用于类优先EB-1移民。而从以往每年移民统计数字上可以看出,EB-1杰出人才移民人数很少,EB-1签证配额从来用不完,不用排队等待签证配额。因此,申请人可以在递交EB-1移民申请(I-140)的同时,递交身份调整(I-485),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I-765)和回美証(I-131)。在这种状况下﹐即便绿卡申请因背景调查不能很快下来﹐至少全家在中美间旅行,配偶在美工作都将不成问题。而EB-2则需要等待三到五年。这种移民排期,对于那些在中国大陆,印度及墨西哥出生的外籍人士尤其漫长。
总的来说,EB-1对于杰出人才而言,大的优势在于申请程序中免去了申请劳工证这一步,从而大大缩短了整个移民申请的时间。另外,该类职业移民不用花时间去等待签证配额,使得杰出人才在递移民申请同时,为自己或者配偶申请工作许可和回美証,并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美国的合法居留身份。因此对很多研究人员,医生及其它工程技术人员来说,EB-1杰出人才移民可以说是获得美国绿卡的“高速快车”。
从我公司大量的杰出人才移民成功案例证明,“杰出人才”的标准并非高不可攀,只需满足美国移民法规定的十条要求中的三条即可申请,无需国际大奖。因此,对于许多递交了职业移民第二类优先申请,尤其是国家利益豁免申请的中国大陆出生的外籍人士,要么耐心等待移民排期,要么看看能否符合杰出人才的标准。尽管现在EB-1杰出人才申请难度不断提高,但是通过有经验的律师精心准备,成功率还是相当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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