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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南京社保小凡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更新时间:2020-04-09 13:58:44 浏览次数:6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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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凡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期限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单方通知小凡,由于对她的试用期考核还来不及进行,需要将试用期再延长1个月。问:小凡的试用期可以延长吗?
    A.可以 B.不可以
    正确答案:B.不可以
解析: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的长短是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而定的。《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凡签订的是2年期的劳动合同,所以试用期多只能为2个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9条还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单位延长小凡的试用期是不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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