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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16-03-19 17:17:06 浏览次数:12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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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北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自成立以来,曾经多次获得北京市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北京市代理机构称号。曾为多个企业进行过注册、商标等知识产权方面的培训,并担任一些大型企业的知识产权顾问。各类业务量稳步增长,为国内通信行业、信息产业、家电行业、医药行业、食品饮料行业、制造业、仪器仪表行业、新型材料业等企业提供了商标等法律服务,公司还与香港、台湾、澳门等地的客户和代理机构建立了业务合作关系。我们希望,有更多的客户能够提供给我们机会,使我们能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让客户和我们一起,更上一层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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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标 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由具有至少十年经验的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一起创立。遵循“客户至上,信益”的原则,诚实对待每一个客户,认真对待客户的每一个问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以实现客户利益的大化为目的,努力做好每一个细节。

 商标驳回复审,是指申请注册的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后,申请人对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原案的复查审议。
  具备条件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复审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
  2. 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 企业简介
  4. 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 企业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 企业媒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 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 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 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 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
  商标驳回复审时间应注意事项
  根据《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下:
  一、商标复审申请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其15天复审时限的计算,分别将当地邮局收到信函和发出信函的邮戳日期,视为当事人收到和发出的日期;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文标注的日期顺延20天视为当事人收到的日期,或者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复审申请的日期上溯20天视为当事人发出的日期。
  当事人或商标代理组织提交商标复审书件时,应提供商标局邮寄的信封,以便计算当事人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的日期。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复审申请,共复审时限从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不能提供国际局发文日期的,则以商标局发给国际局的驳回商标通知书所标注的日期起算。
  三、当事人申请商标复审事宜,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30天。但延期所需费用应有申请人交付。延期申请应当在收到商标局驳回通知之日起15天内提交,延期时间从第16日起算。
  四、由于延期申请的时限审查只能在收到复审申请书件时才能进行,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延期申请时,不进行时限审查,而在收到正式复审书件时一并进行时限审查。超过法定时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
  1.委托书 ;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驳文/异议裁定书(带商标局的信封)、证据材料
  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
  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
  填写须知
  1、此申请书(首页)适用于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款规定提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
  2、具体评审请求、理由、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据应按《商标评审规则》和所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正文样式)要求另附材料,连同本申请书(首页)一并提交。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申请复审的,须在所附材料中具体列明。
  3、申请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4、申请人为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的,须填写准确的名称和有效的联系地址。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在其名称后填写其件号码。
  5、共有商标的当事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的,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中载明的顺序人为代表人,在此申请书(首页)申请人及其联系人栏目中只填写代表人的名称、地址及其联系人和,其他当事人应在所附材料中写明。代表人发生变更时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6、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授权其在中国的代表人办理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事宜的,其代表人视为申请人的联系人,并在申请人的联系人、通信地址、栏目中填写相应的内容。
  7、申请人是否需要提交补充证据材料,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划“√”。
  8、未委托商标代理组织的,不需填写商标代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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