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针对技术转移申请之《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给出了确切的定义。该办法第二条款规定,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这一定义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技术被界定为“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也可理解为应用技术成果。二是转移被限定为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包括技术归属权或技术使用权的转移,以及技术知识的应用与推广等,不包含同一主体内所进行的价值转移,即价值实现、成果转化。这表明,技术转移与科技成果转化不同。
《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号为GB/T34670-2017)采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对技术转移的定义,并规定,技术转移的内容包括科学知识、技术成果、科技信息和科技能力等。在这里,可理解为“系统知识”包含科学知识,但不能理解为技术等同于科学知识,技术转移当然包括科学知识的传播。将科学知识纳入技术转移的内容,即科学知识的传播归入技术转移,进一步丰富了技术转移的内涵。
除前述定义外,由我国台湾科技管理学者袁建中教授主编的《科技管理》一书提出,技术转移是一种知识流动的行为过程,如将学术机构所研究的成果转移给企业,开发成商业化的产品;或将某一产业的技术转移至另一个产业;或跨越国际,将一国的生产技术及管理科技转移给另一国使用。其目的都是为了快速减少自行研发所需的时间与金钱,将有限资源更有效地利用,以更新的科技,发展更好的产品,以维持企业或国家的优势与竞争力。这一段话表达了以下两个核心观点:
个核心观点认为,技术转移是一种知识流动,而知识流动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
一是从学术机构向企业转移,这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理论基础,也取决于企业对技术的需求有多强烈,越强烈则转移的驱动力越大。有的机构以“技术需求值”来评估企业对技术的需求程度。
二是跨产业或行业转移,即将一个产业或行业的技术转移到另一个产业或行业。因不同产业或行业的技术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往往从先进产业或行业向落后产业或行业转移。
三是跨国转移,因国与国之间技术发展水平存在较大的差距,技术就从先进国家向落后国家转移。跨国技术转移的理论较多,如技术差距论、技术选择论、技术生命周期论、中间技术论和需求资源关系论等。
这三个“转移”都是从供给方向需求方转移。当然,知识流动不限于上述三个方面,包括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向产业机构转移及企业之间转移等。
第二个核心观点认为,技术转移的目的是有效利用现有技术成果。技术的生产是一次性的,即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技术生产的结果就是技术成果,也称为科技成果。技术转移的直接目的是避免重复研究而节省自行研发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终目的是维持优势,提高竞争力。
由于技术等同于科技,则技术转移就是科技成果转移,科技成果转移也就是技术转移。从前述文件来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移只是在不同的语境下使用而已。在科技成果语境下,一般使用科技成果转移。在技术语境下,一般使用技术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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