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号令以及敏感行业目录发布后,由于11号令及敏感行业目录仅以概括性的名称列举敏感行业,并未划定敏感行业的具体范围,因此投资主体在实践中对敏感行业的范畴存在不少困惑。本次问题解答在第(十六)至第(二十四)项就敏感行业的范畴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1. 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根据问题解答,“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不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2)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
就上述第(1)种情形,我们理解以下两种常见的境外基金架构可能不属于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