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申请条件
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申请条件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在江苏省境内注册成立,连续正常经营5年以上(含),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江苏省内纳税。
2. 原则上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在省内外同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好成长性。
3. 重视教育培训,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提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管理使用规范。
4. 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科技研究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 以及相应管理制度。
5. 建立培训与技能等级、职业能力考核相衔接的薪酬制度和发展通道,激励产业工人主动参与培训、学习技术、练就技能。
6. 无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南京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试点申报免费咨询:18755150022
(二)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 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参与举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开展技术技能培训服务。
2. 牵头成立或参与组建行业性或区域性职业教育集团或产教 联盟等相关联盟组织。
3. 承担省级以上现代学徒制或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至少与省内一所院校连续合作3年及以上。
4. 承担实施 1+X 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
5. 至少与1所省内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开展有实质内容、具体项目的校企合作2年以上,通过冠名班、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 个以上学科专业,合作人才培养累计50人以上;或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60 人以上;或共建企业学院,在校生规模100人以上(含)。
6. 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或合作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校企联合实训中心等其中之一。
7. 捐赠省内职业院校教学设施设备等,近3年内累计投入100万元以上;或在省内院校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累计在50万元以上。
8. 参与教学改革项目获得省级或教学成果奖,或近3 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共享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
9. 企业骨干人员至少2人以上加入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 会,参与学校课程标准建设,企业每年承担职业院校教师下企业实践1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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