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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江苏省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时

更新时间:2021-02-24 12:03:44 浏览次数:9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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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的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申报工作正在开展中申报时间为2020年12月15日至2021年2月26日。下面是有关江苏省艺术基金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时间等内容,对政策有任何疑问的欢迎咨询15855137731,有专人为你解答。

一、资助对象
本年度重点资助基础性、专业性、综合性艺术人才培养建设,加大对关键领域拔尖人才、薄弱环节紧缺人才,戏曲、曲艺等传统艺术,文化艺术科技创新人才,旅游演艺管理、沉浸式体验型文旅产品、旅游商品设计开发等专业人才培养的扶持力度。
二、资助范围
  本项目资助范围包括:舞台艺术、美术、书法(含篆刻)、摄影、工艺美术和网络文艺(网络演出、网络音乐等)领域的艺术专业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理论评论人才培养项目。培养方式包括课堂教学、交流采风、艺术创作实践和经营管理实践实训等。
  (一)项目设计要遵循高层次、小批量原则,体现灵活性、多样化特点,鼓励艺术经验的直接传授和在实践中提升经营管理能力,围绕具体创作任务出作品、出人才。
  (二)艺术专业人才重在艺术实践和经验传授,注重提升专业技能、拓宽艺术视野和培养创新能力;经营管理人才重在培养熟悉艺术创作生产规律,了解市场运行机制,能够做好艺术作品宣传推广和市场经营工作的复合型人才;理论评论人才重在培养能够围绕当下艺术实践开展艺术批评活动的理论评论人才;“高端艺术人才境外研修计划”重在与境外艺术单位、机构合作开展培训活动,选派、支持艺术人才赴境外艺术团体和经营机构学习实践,提升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加强文创产品的互联网营销推广和针对性开发运营。
  (三)申报项目应是在获得艺术基金立项资助,完成立项签约后实施,且能够在2022年6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结项验收的项目。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在申报时应特别注明。
  (四)2021年度艺术人才培养推荐项目:
  1.舞台艺术(编剧、导演)人才培养。
  2.舞台美术设计人才培养。
  3.音乐创作(作词、作曲、合唱指挥)人才培养。
  4.戏曲表演人才培养。
  5.舞台艺术表演(戏剧、音乐、舞蹈、曲艺、木偶、皮影、杂技、魔术等)人才培养。
  6.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
  7.艺术经营管理(负责人、制作人、出品人、舞台总监、策展人、艺术营销、文化艺术品牌、旅游演艺管理等)人才培养。
  8.美术创作(绘画、书法、篆刻、摄影、工艺美术)人才培养。
  9.艺术科技创新人才培养。
  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创意设计人才培养。
  11.传统手工艺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设计人才培养。
  12.艺术理论评论人才培养。
  13.网络文艺创作人才培养。
  14.文化创意产品设计人才培养。
  15.旅游商品设计开发人才培养。
  16.城市旅游形象设计人才培养。
  17.文旅融合发展人才培养。
三、资助额度
  依据申报项目的艺术门类、招生人数、成本投入等因素综合核定资助金额,每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
  四、资助方式
  (一)艺术基金对教师聘请、学员食宿、租赁培训场所和开展艺术实践活动等给予资助。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须将资助资金全部用于项目开支,不得向学员收取学费等其他费用,不得与自行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拼班、交叉。
  (二)对立项资助项目,艺术基金按照实际情况全额或按比例分期拨付资助资金。
  (三)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适度控制培训规模,参加培训的学员不少于10名,多不超过30名。要面向全省通过竞争择优遴选培训对象,本单位或机构内部学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经典保留剧目青年表演人才培养项目除外)。学员确定后应将名单及个人简历报送管理中心备案。
  (四)承担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保证培训时间。其中,集中培训总时间应不少于一个月,集中培训时间可分段实施,多可分四段。
  五、申报条件
  (一)本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单位或机构(不含性质为机关法人的单位)。申报项目的单位或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2018年3月1日前在江苏省内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登记、注册时间可与改革前连续计算。
2.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实施项目的师资力量和设施条件,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培训方案。
(二)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并由主要合作方在《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曾获江苏艺术基金立项资助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未通过结项验收前,其项目实施主体不能再次以相同艺术品种申报艺术基金,但可以申报其他艺术品种资助项目。
  六、申报材料
  (一)《江苏艺术基金(一般项目)2021年度艺术人才培养资助项目申报表》。
  (二)同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
  (三)2019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收入支出决算表)和2020年度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缴费信息)(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申报项目涉及国(境)外培训活动的,须提供与国(境)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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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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