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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补助条件及六种类型盘点

更新时间:2021-03-25 10:09:58 浏览次数:7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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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补助条件及六种类型盘点
2021年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政策盘点,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包括六种类型,该政策详细的申报补助条件等以下将为大家详细介绍解答!需要咨询申报可以直接联系以下该政策专人在线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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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类型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全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的补助,包括以下六种类型:
1、新建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包括当年获得二、级绿色建筑标识的单体项目,绿色建筑片区集成示范及绿色小镇项目。
2、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优先支持近零能耗建筑及零能耗建筑。
3、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包括采用浅层地能、太阳能热水、光伏的建筑工程。优先支持采用两项以上技术集成应用项目。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围护结构、供热体系、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及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重点鼓励和支持公益性建筑(学校、医院等)、大型公共建筑、政府机关办公建筑和老旧居住小区的绿色化改造,以及引用绿色金融产品、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改造项目。
5、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包括建筑能耗信息统计、重点耗能建筑审计和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传输维护等项目。
6、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项目。包括采用BIM技术进行设计、建造的民用建筑、市政桥隧等工程,项目应全专业应用BIM技术,并符合南京市BIM相关技术导则要求。重点支持BIM正向设计和规划、设计、建造、运营全过程应用的项目。
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补助流程及标准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引导资金应严格落实市级城建资金管理要求,对核验公示通过的示范项目,编入次年城建计划和市级城建资金预算。预算下达后,市建委适时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及时拨付。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同时不高于合同价的50%,其中BIM项目且不高于增量成本的50%。同一示范项目有多个示范类型的,按高标准予以补助,不重复奖励。取得国家和省级相关绿建节能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享受市级示范资金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绿色建筑单体示范项目按照建筑面积予以补助,二星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20元/m2,高不超过30万元;级示范项目补助标准为30元/m2,高不超过50万元;绿色建筑片区集成示范及绿色小镇项目根据规模和技术应用水平由专家评审决定,补助金额高不超过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分别按照30元/m2、80元/m2、100元/m2予以补助。单个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补助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
3、新建浅层地能(地源热泵、水源热泵、可再生能源区域能源站)示范项目按照示范面积不超过50元/m2予以补助;太阳能光伏项目按照不超过500元/kW予以补助。原则上单个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补助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
4、既有公建改造按照综合节能率给予补助。政府办公建筑应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低于15%的,按30元/m2予以补助;其它公建改造后综合节能率不低于20%的,按30元/m2予以补助,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按35元/m2予以补助。
既有居住建筑中,旧窗节能改造按照窗户面积260元/m2予以补助;建筑外遮阳按照遮阳面积200元/m2予以补助;屋顶节能改造按照改造面积50元/m2予以补助;外墙节能改造按照墙面面积20元/m2予以补助。其它节能设备应用根据节率、采用的技术含量及先进程度按照不高于节能设备总造价的20%予以补助。
原则上单个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助金额高不超过200万元。
5、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中建筑能耗统计项目补助300元/幢,高不超过20万元;重点耗能建筑审计项目补助2万元/幢,高不超过80万元;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传输维护(含机房维护、数据传输专线、软硬件升级、安全监控、分析报告编制等)经费补助不超过40万元/年。
6、BIM示范项目
公共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按8元/m2补助,居住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按5元/m2补助,采用BIM正向设计的每m2再增加补助4元;施工阶段按4元/m2补助。
市政工程(规划)设计阶段按建安造价的0.1%补助,施工阶段按建安造价的0.05%补助。
房屋建筑补助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高不超过30万元;市政工程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高不超过20万元。
七、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南京市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资格,已取消的示范项目不得再次申报:
1、擅自调整申报方案主要指标未经原审查部门同意或论证的;
2、未完成的项目(经批准延期的项目除外);
3、未达到申报方案和设计要求的示范项目;
4、申报主体被证实有造假行为的;
5、建设单位主动申请退出试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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