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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05-24 11:06:36 浏览次数:19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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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 则
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名城建设,引导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新创业生态,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结合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专业化众创空间是众创空间向纵深的延伸,聚焦细分产业领域,以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在服务对象、孵化条件和服务内容等方面实现专业化,能够配置和集成各类创新要素实现精准孵化,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多方协同创新。
第四条 通过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落实我市建设创新名城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打造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第五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备案)和管理由市科技局和江北新区科技创新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以下简称各区科技局)共同负责。市科技局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认定(备案)以及绩效评价等工作。各区科技局主要负责区域内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审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受市科技局委托,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统计监测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较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南京市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面积标准建设。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2/3以上;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孵化合作签约不少于1家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含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备案机构),并每年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配备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不少于3人,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2家。
第七条 申请专业孵化器,除满足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聚焦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与生命健康、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八大产业,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
2﹒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申请认定时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八条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三章 众创空间备案条件
第十条 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南京市内注册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1年以上,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入驻评估、毕业与退出机制等;
3﹒拥有不低于30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3年以上有效租期;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4﹒已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10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6家);
5﹒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6﹒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功能,自主设立面向创业团队和企业的创业种子资金额度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签约合作不少于1家在基金业协会或省级(或副省级)以上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机构(包括股权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股权基金、创投基金等备案机构),帮助创业团队和企业解决投融资需求不少于1项;
7﹒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咨询、科技中介、金融对接、成果转化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专业化众创空间备案,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围绕我市“4+4+1”主导产业,以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医药与生命健康、软件、人工智能、智能电网、轨道交通、智能制造装备等八大产业为重点,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聚焦某一细分产业领域,且该领域内入驻的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数占众创空间内所有入驻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总数的50%以上;
2﹒与1家以上行业龙头企业开展合作,或与科研院所、高校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能借助合作主体的科研与制造能力、管理与市场渠道资源,服务于建设主体转型升级、新业务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有可持续运营机制和管理模式。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及时限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众创空间场地内,入驻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施分类管理。市科技局重点指导和培育省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和发展由所在区科技局指导与培育。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区科技局审核同意后推荐,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实地核查,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认定或备案。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纳入统计范围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实行绩效评价、统计监测和动态管理。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和相关信息。对运行、发展良好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根据服务环境、服务能力、服务成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分别建立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A()、B(良好)、C(合格)、D(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评价A()、B(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照市相关规定给予奖励。省级以上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原则上参加省级以上科技部门的绩效评价,对国家评价结果为A()等次的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省级评价结果为A()、B(良好)等次的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结合省孵育计划奖励标准,再按照市相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和场地面积等认定(备案)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3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报告。经所在区科技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相关资格的建议。
第十七条 对连续2年未按要求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统计数据,或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资格。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有严重失信等行为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直接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五章 促进与引导
第十八条 孵化器要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服务效率。要加快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构建可持续发展的运营模式,提升自身品牌影响力。专业孵化器要着力提升技术服务功能,为孵化企业提供低成本、高品质的技术服务,形成鲜明的专业特色。
第十九条 众创空间要完善和提升创新创业服务能力,建立“创业投资+特色服务”服务体系,要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探索股权退出机制,实现盈利模式的转变。专业化众创空间要结合自身所处的行业领域和创新创业资源,打造行业细分领域垂直化创业孵化生态链,开拓新的业务领域,研发创新产品,加快创业创新项目和产业融合。
第二十条 各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有条件的龙头骨干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主体建设专业孵化器和专业化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一条 支持高淳区、六合区在主城区建立孵化“飞地”,对注册在高淳区、六合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经区科技局确认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后,可作为高淳区、六合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联盟,引导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校创新创业部门、投资机构等自愿加入联盟。鼓励联盟组织开展行业交流与合作,促进资源共享,提升全市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评审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违公平公正等行为的,将其失信行为纳入科研信用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宁科规〔2011〕4号)、《南京市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宁科〔2015〕2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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