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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首批申报开始苏锡常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1-10-19 08:09:59 浏览次数:286次
区域: 南京 > 南京周边
章 总 则
条 为加快建设自主可控的先进制造业体系,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鼓励和引导装备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积极研制首台(套)重大装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首台(套)重大装备(以下简称“首台套”)是指苏州、无锡、常州三市企业通过研发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或国内首台(套)高端装备和关键部件,整机性能或核心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同类装备先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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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年度联合组织认定苏锡常首台套。申请单位根据本办法自愿申报。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三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经营正常、管理规范,申报时无严重失信记录,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或环保等事故;
(三)具有装备设计制造能力,研发试验基础条件良好,具有专业且稳定的技术人才队伍。
第五条 申请装备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工业转型升级要求,能够实现量产和销售,满足售后服务需要;
(二)产品自主可控程度高,掌握装备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在设计与制造技术等方面具有标志性突破或根本性改进,核心技术及关键部件安全可控;
(三)依法拥有与申报装备直接相关的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经法定专业检验检测机构针对装备性能指标检验检测,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五)经专业查新机构针对性能突破等进行查新,查新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六)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研制生产,其中企业标准应按要求备案;
(七)经用户单位验证,并出具使用报告,报告结论能够给予支持;
(八)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装备,必须具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装备,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九)国家和省产业链协同创新、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等项目的研发成果可优先予以认定;已有同系列型号产品通过认定的,原则上不再予以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苏锡常三市工信局按本办法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要求进行初审,审核同意后行文报送至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 苏锡常三市工信局分别对本市申报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对通过形式审查的装备组织专家进行材料评审,通过材料评审的逐项组织专家现场核查。
第八条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苏锡常三市工信局分别研究确定本地区当年度苏锡常首台套认定名单,并联合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苏锡常三市工信局联合予以公告。首台套自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严格按照首台套认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申请单位不符合首台套申报条件和要求、通过非正当手段骗取认定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失信记录。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首台套认定申请、审核的组织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本地区首台套跟踪服务工作。对审核把关不严,造成骗取认定或其它重大损失的,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对相关地方部门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参与首台套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要求,主动接受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申请单位的监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提请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苏州、无锡、常州三市联合开展首台套认定工作,认定范围、标准和程序一致,结果互认。经联合认定的首台套同等享受各市首台套推广应用政策。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支持首台套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产品研制单位主动购买首台套保险,提高用户单位应用积极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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