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列举网 > 商务服务 > 其他商务服务 > 南京市及江苏企业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条件
南京
[切换城市]

南京市及江苏企业地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条件

更新时间:2021-10-19 09:46:22 浏览次数:115次
区域: 南京 > 南京周边
关于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条件及认定管理办法等细则整理汇编,这里给大家整理了江苏省部分市企业技术中心补贴奖励政策,江苏省常州市、徐州市、南京市、淮安市、南通市、宿迁市、无锡市、扬州市、盐城市、苏州市、泰州市、镇江市、连云港市等地想要申报企业技术中心补贴奖励资金的朋友们,欢迎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一、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
(一)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
新获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开展绩效考评,3年为一周期,按产业领域分年度组织实施。对考评结果优良的高给予200万元奖励,优良率不超过30%。获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分三年给予高1000万元支持。
鼓励企业设立各级博士后站。对南京地区新入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站”)、江苏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省级博站”)的企业,分别给予60万元、20万元资助。新入选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助。入选南京市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市级准博站”)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助。企业博站(含分站)成功升级的,按资助标准补齐差额。激励博站单位争先评优。突出重点学科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提升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建设水平,每年在一定比例范围内评选南京市博站单位,给予南京地区评估的博站单位10万元奖励。对博士生导师引荐外籍博士后进企业(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每引荐一名外籍博士后给予2万元奖励。博站分站、省级博站分站每新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单位2万元。对企业博站(含分站)、省级博站(含分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在站每满1年给予5万元生活补贴,长支持2年。对入选‘市博士科研资助计划’的博站、省级博站的项目,由市财政择优资助,每个项目5万元。对入选‘市资助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博站、省级博站的全职在站博士后(省属单位和中央驻苏单位除外),市财政择优资助,在站每满1年资助5万元,长资助2年。对引进或者出站后在宁企业工作的博士后,符合条件的可入选紫金山英才先锋计划,高给予350万元资金资助。在人才项目评审时,企业博士后在站工作经历视同设站企业高管任职经历,予以优先支持。
(二)苏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
姑苏区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待定)。
张家港
研发机构积分制度:
1、新增张家港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计20分;
2、新增苏州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计50分;
3、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院、企业院士工作站,工程中心、重点实验、重点研发机构室等,计50分。
4、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120分。
5、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计300分。
相城区:
对企业新建、省级、市级技术中心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 万元、25万元
常熟市
对获得国家、省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服务券形式分别给予150万元、20万元的支持
(三)南通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
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县(市)技术中心现场检查由市经信委组织进行,市区技术中心现场检查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进行。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经材料评价得分在85分以上(含85分)且经现场检查合格的确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服务中心,并予以发布和授牌。市区企业技术中心由市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行业技术服务中心由市财政给予4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资助,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四)常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
对首次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进行支持,同时鼓励各辖市区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五)泰州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补贴奖励
姜堰区对新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家奖励2万元;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企业科技创新积分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发〔2020〕15号)文件精神,当年度新获批、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计40、30、10分;江苏省每三年对现有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进行评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绩效考评得30分,年底根据积分兑现政策,由财政统一支付。
泰州市经贸委对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帮助企业享受有关技术进步的优惠政策,促进泰州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报条件
1、有系统的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运行机制和投入机制健全,具有较完善的组织机构以及研究、开发和试验条件;
2、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技术创新能力,在全省同行业或者同领域中具备明显优势和重要地位;
3、企业年销售收入不低于规定标准,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不低于1亿元,其他产业不低于2亿元;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不低于800万元;
4、企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中心财务实行单独核算,年度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万元,企业技术开发仪器原值不低于800万元;
5、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50人;
6、有较完善的产学研联合创新的组织架构。企业不少于与一家大专院校或科研院所建立长期合作机制;
7、已被认定为省辖市(或行业)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三、江苏省企业技术掌心认定管理办法
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企业技术进步条例(2014年修订)》,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 “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规范和加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第34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和发展战略规划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统筹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
第三条江苏省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江苏省根据产业创新驱动发展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前提下,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依据办公厅、办公厅印发的《江苏
省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9〕98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下简称省工信厅)会同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江苏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联合组织开展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包含分中心)的认定、评价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事项依据省工信厅当年下发的认定工作通知要求办理。
第六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 亿元
(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 1 亿元),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未达 低标准,企业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应高于10%;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
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0 万元;
(四)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 万元;
(五)企业拥有技术水平较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50 人;
(六)企业具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1 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第七条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省工信厅发布的通知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会同同级信用和税务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及涉税违法情况进行核查,向省工信厅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报送名单及其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
证明材料等。
第八条母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再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子公司,可申请其母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
子公司技术中心已是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其母公司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时,子公司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为分中心或撤销。
第九条   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材料进行基本条件审查和数据审核,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分。
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审查(核)和评分结果等进行综合评估会商,确认认定结果,并通过省工信厅网站予以公示。
第十条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在受理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之内联合
发文,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认定结果。
第三章运行评价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原则上每三年组织一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运行评价。省工信厅于评价年度下发评价工作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同级信用部门对企业公共信用状况进行核查,按照评价工作通知要求报送评价材料。
评价材料主要包括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评价表及必
要的证明材料等。
第十二条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分,并形成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 分以上为;
(二)评价得分65 分至85 分(不含)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 分至65 分(不含)为合格;
(四)评价得分低于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部门对评价结果进行会商,经确认后通过省工信厅网站予以公示。
省工信厅在受理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90 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后的评价结果向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及同级相关部门通报,同时公布调整后的全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四章鼓励政策
第十五条省工信厅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录入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十六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省级有关对企业的创新能力建设、技术攻关、质量品牌、标准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七条鼓励和支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参与面向行业的省级创新平台建设。
第十八条鼓励各地政府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各设区市工信部门应按年度将有关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汇总报送省工信厅。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录入全省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二)未报送评价材料;
(三)提供虚假信息;
(四)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五)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十二条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因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四)、(五)项所列原因被撤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特殊行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管理工作,在本办法框架下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四条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评价材料具体要求、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由省工信厅另行发布《江苏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工作指南》。
第二十五条各设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开展省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完善相应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依据《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运行评价等,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苏经信科技〔2010〕108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工信厅会同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南京其他商务服务相关信息
16小时前
4月24日
安徽有为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时间:2020年04月17日
UID:686552
---------- 认证信息 ----------
邮箱已认证 手机已认证 企业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