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和职业安全维护有着密切关系的职业。在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新型劳动关系大量涌现。由于缺乏成熟的调控机制,我国目前的劳动关系总体上比以前更加脆弱,劳动违法案件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为此,急需建立一支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化队伍。目前,我国已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数十万个,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近万个。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建立和完善内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专职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已达数十万人。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和企业劳动关系自我协调机制建设的加强,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设立劳动关系协调员这一新职业,对于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解决劳资问题的能力,促进稳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报名条件
助理劳动关系协调师(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
1)连续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含5年)
2)大专或大专以上学历
3)本市已获得劳动关系协理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协理员、工资协商指导员以及人力资源师等证书的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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